一对老夫妻与其儿子、儿媳共同购买了一套产权房并一起居住,后因小夫妻离婚,对一笔4.8万元的购房借款该由谁来承担产生纠纷,老夫妻将昔日小夫妻告上法庭。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由金女士与吴先生各支付钱老太夫妇为购房借款的已还款1.2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借款利息。
购房借款引发纠纷
2001年7月,钱老太夫妇与吴先生夫妇以13.5万元的价格,共同购买了一套90多平方米的产权房,权证登记在钱老太与吴先生名下。装修后,钱老太夫妇与吴先生夫妇共同生活在这套房屋内。
2005年2月,吴先生与金女士分居,同年7月两人离婚。在分家析产案件中,法院判决确认,房屋由钱老太夫妇出资装修,钱老太夫妇与吴先生、金女士各享有该房屋的50%所有权,装修物归钱老太夫妇所有。然而,对于一笔4.8万元,由钱老太夫妇出面向亲戚借的购房款由谁承担,他们与金女士发生了纠纷。钱老太夫妇诉到南汇区法院,要求金女士与吴先生共同承担为购房所借款项的一半责任。
谁来承担各执一词
庭审中,钱老太夫妇诉称,当时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一套住房,房价13.5万元。由自己出面向多名亲戚借款共计4.8万元。因当时儿子、儿媳仅有一人工作,且有4岁孩子要抚育,经济上困难,故该笔借款均由其老夫妻俩负责归还。因法院在以前的析产案判决确定,儿子与金女士享有住房50%的产权,故对已归还的借款应由他俩承担2.4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吴先生说,父母讲的均属实,同意他们的诉讼请求。而金女士则辩称,她不清楚钱老太夫妇借款之事,也不同意承担2.4万元债务。
法院判决共同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事实与证据,钱老太夫妇在购房时确向多名亲戚借款4.8万元,并由其陆续归还。因购房所借款系家庭共同借款,理应由家庭成员共同承担。
吴先生与金女士现虽已离婚,但法院认定为购房所借之款,也是他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钱老太夫妇间的家庭共同债务。由于吴先生与金女士享有房屋50%的权益,故应承担同等比例债务之责任。据此,对钱老太夫妇要求吴先生与金女士各归还四分之一购房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