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购房欠款由前夫偿还,妻子因此拒绝共同还款。近日,朝阳法院依法判决原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6年12月21日,为购买房屋,管先生夫妻俩向王女士借款26万元,并由管先生出具了欠条一张,写明欠款人为管先生。去年,管先生夫妻协议离婚,约定包括房屋在内的共同财产全归妻子所有,26万元债务则由管先生负担。但后来管先生失业,也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因此无力偿还欠款。
多次催要未果,王女士将管先生和他的前妻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对26万元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管先生的前妻认为,26万元债务在离婚协议中已约定由管先生来承担,因此不同意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管先生虽然是以其个人名义,出具借条向王女士借款26万元,但这笔钱用于购置他与妻子共同生活时的房屋,所以借款本金及利息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判决管先生和其前妻对借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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