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2005年底我与杨某结婚时,手头有7万元的股票。婚后,我没有再往股市追加资本,但仍然热衷于炒股,业余时间基本上都在琢磨在股票。由于操作得当,又恰逢牛市,至2007年9月,股票已增值至30余万元。股场得意,却不料后院起火,夫妻感情由淡漠而恶化,终于走到了协议离婚的地步。协议过程基本顺利,纷争只在股票上。我认为股票是我的婚前个人财产,赔了我自己兜着,涨了自然也还是我的。妻子却认为,股票是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上涨的,所以她也应该有份。我俩谁说的对呢?(粟 韬)
粟韬朋友:
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时的增值财产分割问题,一般情况下是这样处理的:如果增值财产是婚前财产的自然增值,就仍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是对婚前财产进行经营的结果,那么所产生的收益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你在婚后炒股,“业余时间基本上都在琢磨股票”,家务肯定无暇顾及。你妻虽然没有直接参与炒股,但她在家庭生活中肯定承担了较多的义务,为你炒股提供了时间上的支持及生活上的方便,所以她在7万变30万过程中的贡献,是不该也不能忽略不计的。退一步讲,即便功劳全是你一个人的,股票的增值部分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炒股属于经营活动——不管是双方共同经营还是一方个人经营,只要没有特殊约定,其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简而言之,婚前股票婚后涨了,增值部分不属于“私房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