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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婚前个人财产新招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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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

 今年作为“双春”结婚旺年,临近年底结婚的人数更是达到“爆发”的程度。结婚自然就会涉及到财产,虽然我国2001年实施的新《婚姻法》中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改变了旧婚姻法中婚前财产经过若干年将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但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财产,除有一部分人选择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外,还有不少人想出了一些“新招”。 

  12月4日下午,记者在环翠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大厅里看到,每逢一对新人领完结婚证,他们就会来到同处一个大厅的婚前财产公证处,倾听工作人员讲解有关婚前财产公证的事宜。虽然有很多新人对婚前财产公证持排斥态度,但也有一部分新人在此办理了婚前财产公证手续。据威海市第二公证处公证员孙延萍介绍,近两年每年都有400对左右的新人前来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除此之外,也有一些新人选择采用书面形式约定个人财产的归属,并大力推行夫妻财产“AA”制;还有一些父母担心儿女婚变后产生财产纠纷,干脆让孩子把一些大额财产登记在自己或双方名下等。办理了“大小房证”的市民王先生告诉记者,他和女友将两人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视为共同财产,办理房证时登记了两人的名字,并从有关部门取得了“大小房证”。

  据了解,这些采取个人财产保护举措的人中,再婚者较多,因为他们经历过一次婚变,对婚姻中的财产归属问题会格外在意。而在新婚的夫妻中,选择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则相对要少,毕竟年轻人对爱情和婚姻都充满着美好憧憬,不愿让金钱来“玷污”纯洁的爱情和婚姻。

保护婚前个人财产,是理性还是“薄情”?

  观点一:婚前财产公证,不仅亵渎了爱情和婚姻,而且也是向传统道德的“宣战”,它使婚姻变成了一种“买卖”,其结果只能弊大于利

  公务员王先生:婚前财产公证无疑是没有将爱情进行到底的勇气和对两人的婚姻缺乏信心的体现。这样做极容易造成两人间的信任危机甚至引起感情破裂,让人置疑其婚姻本身就是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夫妻本就应该患难与共、甘苦同享,如此锱铢必较,岂不可悲?

  个体经营业主张女士:有人将婚姻比作“两个人的企业”,婚前财产协议就好比是企业“合资”协议书,对资产和利润做着最合理的分配。婚姻在此被诠释成了一桩特殊的“买卖”,需要讨价还价并且明算账目,夫妻关系笼罩在这样的金钱关系下还有何婚姻意义?我们总不能在花每一分钱时都想到:这是花我的钱还是他(她)的钱?这样的夫妻是否太像商业伙伴?

  自由职业者李小姐:虽然我从未想过结婚嫁人就是找到了一张长期饭票,但如果一个男人在答应娶我的同时,告诉我要去进行财产公证,我会毫不犹豫地离开他。我认为这个世界既然有男女两性的差异,那么就代表了社会分工的不同。通常男人都是一个家庭的经济支柱,他对一个家庭的贡献很大程度上就是经济上的奉献;女人则要把很大一部分精力放在照顾家庭和孩子上。一个总想着自己口袋的男人,即使不是出于自私,至少也是没有责任感的表现。这样的男人,我会远离。

  观点二:婚前财产公证,防“婚姻财产纠纷”于未然,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也说明了现代人的婚姻观念渐趋理性,法制观念日益增强,应予提倡

  公务员李先生:婚姻双方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个体,通过结婚走到了一起。婚前财产公证等保护婚前财产的方式不过是以防万一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就拿我朋友来说吧,他是私营企业主,婚前没有进行财产公证,现在婚姻出现问题,如果选择离婚,那么个人财产(因为妻子参与了企业的经营)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样他的损失就很大。他想离婚又不想损失财产,为此左右为难。所以,不管你多么想献身于爱情,但婚姻是现实的,它确实需要锱铢必较的“经营”。

  广告从业人员马先生:夫妻经济共同体的关系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实际上已经开始逐渐解体,而婚前财产公证、夫妻财产“AA”制等就是独立财务管理的一种体现。热恋中的男女耻于言利、对婚姻充满期许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以平常心来看待婚前财产公证,它对避免情逝之后产生不必要的经济纠葛,避免因财产纠纷而伤害彼此的感情,无疑会起到最佳防范作用。

  中国有句俗话叫“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从某个层面传达出了人性的脆弱和无奈。事实上谁都无法对自己婚姻前景作出准确的预测,与其公堂之上翻脸无情,不如及早看透隐藏在风花雪月背后的尖锐本质。而真正纯粹的爱情、牢固的婚姻也绝不会因为一纸公证有任何改变。

  孙延萍(威海市第二公证处公证员):婚前财产公证与基础感情之间其实没有必然联系。现代社会竞争激烈、离婚率居高不下,婚前财产公证体现了现代家庭应当具有的理性化和法制化,这与夫妻婚后所追求的互敬互爱、互相扶持的目标是不冲突的。同时,它还可以有效地保护婚姻双方的基本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婚后关系的和谐稳定,这也是对婚姻家庭的一种保护措施。由此看来,婚前财产公证是社会进步的标志、现代文明的体现,应予提倡。

  观点三:婚前财产公证,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产物,其主要对那些婚前财力相差悬殊者有必要,应该辩证地看待

  私企管理者孟小姐:想当年我们的父母辈,兜里没几个钱,那年代也没人嚷着保护婚前个人财产。婚前财产公证、夫妻财产“AA”制等形式,不过是这几年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产物。对那些爱情至上者来说,婚前财产公证无疑有伤感情,但对于那些想通过婚姻达到致富目的的人,婚前财产公证无疑是种约束。

  应该辩证地看待婚前财产公证,实际上,只有在配偶双方的财产占有悬殊的情况下,才有必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汪慧(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两人结婚并不是所有财产都需要公证。像不动产,如房子、汽车等,因为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就不需要公证。而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的动产,像存款、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避免离婚时无法说明白,就需要公证。举个例子,如果一方婚前有一套房产,结婚期间,房子拆迁,这笔补偿款就是个人财产。拿到这笔补偿款后,如有必要,就要及时公证。因为钱是动产,如果不公证,发生纠纷时就很难说清是谁的;而对于说不清楚的钱,法律上就认定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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