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获得儿子赠与的房产,前夫以该房产是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为由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分割一半房产。8月28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前夫郑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今年4月17日,郑先生与蒋女士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离婚时虽确认双方名下无房产,但两人曾共同出资购买过一套小住房,当时,双方自愿将该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郑先生发现,在离婚后蒋女士与儿子签订了讼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在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产权过户,讼争房屋权利人已成为蒋女士,且蒋女士未支付给儿子任何房款。现郑先生诉到法院,要求对共同财产即该讼争房屋进行各半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讼争房屋的原产权人为郑先生与蒋女士的婚生儿子,讼争房屋非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产权人的儿子有权将其所有的财产赠与他人所有。由于讼争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在郑先生与蒋女士离婚之后,故讼争房屋的产权应属蒋女士个人所有,也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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