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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承包地未分割 土地被征补偿也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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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

离婚后原居住地责任田被征收,但领取土地补偿费时,受到种种阻挠,河南省汝南县三里店乡农民王某一怒之下,将原居住地付中村民组和其前夫张某诉诸法院。近日,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返还原告王某征地补偿款21500元。 

2002年,汝南县付楼村潘庄王某与付楼村付中组张某结婚,并在付中组取得了责任田。2006年11月8日,王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责任田未作分割。王某将户口迁到娘家后,在娘家没有取得新的责任田。2008年初,该县政府为建设工业园区,征用付中村民组的耕地。2008年6月17日,付中村民组经全体村民投票表决,征地补偿款按分地人口为准进行分配,张某家应分款86000元,其中王某因此分得征地补偿款21500元。付中村民组将该款和张某等家庭成员应分得的征地补偿款一并以张某的名字存入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某在领取该款项时,遭张某家拒绝。

被告张某认为:王某与张某离婚后已改嫁他乡,不享受在付楼村责任田的权利,该份责任田应归付楼村集体所有,而该土地补偿款也应为付楼村的集体财产,不同意返还原告征地补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案中,原告离婚后,其原所在村民组并没有收回其承包的责任田,且其娘家也没有给原告发包新的责任田,所以原告对其承包的责任田仍享有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土地补偿款是基于集体对土地承包的丧失而给予的补偿,是对全体村民的补偿,本案中,原告其所承包的责任田被征收而获得补偿款,且该款的取得是经村民会议通过,依合法程序得到的,该款项应归原告所有,他人不得干涉。故原告请求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被告张某关于补偿款21500元应为集体所有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付中村民组关于该款是由于被告张某的阻挠,所以没有发放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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