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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买房婚后办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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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

基本案情:董勇系我市某企业经理。2005年8月,董勇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建筑面积为79平方米。在交纳了购房款50万元后,开发公司将房屋交付董勇使用,但由于某些原因未能办理产权登记。2005年12月,经亲戚介绍,董勇认识了女友于洋,两人很快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06年5月1日登记结婚。2006年9月,该房屋经房产管理局登记,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产权登记在董勇一人名下。2007年10月,董勇因与于洋感情破裂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于洋同意离婚,但提出该房屋因系婚后确认产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要求分割该房屋。


   案例分析:关于该房屋的归属问题,出现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房屋属男方婚前出资购买,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即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故应认定该房屋为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女方无权要求分割;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房屋虽为男方婚前购买,但由于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登记结婚后,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关于房屋产权转移的时间,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在我国,房屋等不动产的产权转移是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的,即当事人买卖房屋必须依法登记,否则,其房屋转让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本案中,董勇在婚前以其个人财产购买了该房屋,但因该房屋在其婚前尚未登记,故该房屋的所有权在董勇结婚前并未转移,董勇只取得了该房屋的使用权。直到2006年9月,该房屋经房产管理局登记,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后,所有权才发生转移,董勇才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即董勇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是在其登记结婚后。

  但是,第二种意见虽然正确地认识到了房屋所有权在登记后移转的事实,却混淆了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界限,亦未能正确认识该房屋的产权归属。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且,第17条以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界定了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第二种意见只看到了房屋所有权在婚后发生移转这一点,从而错误地认为该房屋属于董勇与于洋共同财产,未能正确理解《婚姻法》关于财产的规定的精神实质,因而也是错误的。我们认为,该房屋应当属于董勇的个人财产,只不过该房屋所有权于董勇结婚后发生移转。所以,于洋要求与董勇分割该房屋的请求,依法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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