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平日经常照顾何某夫妇,何某夫妇认其做了干儿子,何某曾说过死后要将房子给江某继承。何某夫妇去世,在继承房子一事上,何某的儿子与江某发生了争执。近日,绥中县一基层司法所调解了此起“干子女”有无继承权的纠纷案。
案件回放
何某生有一子一女,都已分家另过,且都在外地工作。何某夫妻俩由于年龄的关系,行动有些不便。本屯有一江姓年轻人,时常给何某夫妻担水拾柴。天长日久,何某夫妻俩都挺感激。因此江某孩子上学缺钱用,何某就主动借他钱花,双方关系处得比较融洽。屯中人见他们关系处得很好,就提议何某认其做干儿子,何某就认了这个干儿子。此后双方关系更加亲密。前年春天何某老伴儿去世,江某为其披麻戴孝,像亲生子女一样送走了老太太。对此,何某十分感激地说:“哪天我要死了,我把房子给你继承。”
斗转星移,一晃又一年过去,前些日子何某因病逝世。江某又是像亲生儿女一样为何某送葬。对于何某房子是否归江某继承问题,何某的近门家族通知何某的亲生儿子回来主张权利。因此,何某之子与江某发生纠纷,经老少亲友说和,纠纷没解决。双方去乡政府司法所,找司法助理解决。乡司法助理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解释了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有关条款规定,使江某明白了自己没有继承权,放弃了继承的念头。何某之子对江某给自己父母生前生活的帮助表示感谢,同时将老人的农用工具和柜箱给了江某留作纪念,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相关法条:
就子女的范围而言,有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还有“干子女”。对于父母来说,对他(她)们可统称为子女,但权利和义务却不一样。《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第26条又进一步明确:“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27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也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而对“干子女”却没有任何规定,据了解“干子女”的存在范围只在我国东北的某些地区。《继承法》第10条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条第四项解释说:“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但没有“干子女”。(文中人物系化名) 朱宝祥 记者温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