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朝阳区小红门地区的康先生一家四口,除自己是健全人外,妻子王华(化名)及两个儿子均患有智障,其中大儿子于1996年走失,至今下落不明。2007年7月1日,康先生突发脑出血病逝,给身后的残破家庭造成重创。
康先生生前的工资都存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小红门支行,共有8884.73元,是全家赖以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但他去世后,妻子王华和二儿子不知账户密码,无法取出款项。妻子的法定监护人即王华的外甥王岗(化名)找到银行,要求提取康先生的存款。但根据银行的相关规定,如果存款人去世,必须经过公证证明取款人是存款人的继承人方可取款,因此,银行拒绝为其取款。王华遂起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存款银行归还存款。
立案法官董立强接到立案申请后,考虑到申请人家庭人员情况和实际困难,立即征求申请人同意,根据该院关于诉前和解的规定,在诉前进行调解。在申请人提交了家庭情况、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证据之后,董法官迅速与被申请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小红门支行以及该银行总行相关领导进行电话沟通。该银行对此案表示重视,总行行长及相关领导、支行行长及法律顾问同时赶到法院,进行当面协调。经过对申请人家庭情况的了解和认定及法官的说服,银行方面认为,虽然银行内部有明确规定,但遇到申请人这种特殊家庭确实也应该特殊对待。最后,在董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很快达成了和解。银行方面同意就特别情况特别处理,申请人可在调解之日起10日内取款。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十分满意,共同向法院表示感谢。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的有关领导表示,此起纠纷的调解给他们以启发,原有银行内部规定存在僵化的缺点,他们将对现有行规进行必要的灵活处理,并以文件的形式下发下属各单位,以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