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公、婆要求儿媳分割儿子死亡赔偿金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曹某给付原告高某、全某36030元。
原、被告系公、婆、媳关系。原告夫妇共生育二个儿子。二儿子高某某即是被告曹某的丈夫,高某某与被告曹某生育一女。高某某在泰州市某合金有限公司打工。2004年5月2日,高某某从10米高的作业处跌落,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安部门调解,泰州市某合金有限公司赔偿丧葬费4266元、工伤死亡补偿金426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8633元、精神抚慰金29400元,合计107042元,两原告签字领取了17918元,其余款项均由被告曹某签名取走。2008年初,原、被告间产生矛盾,原告到法律服务所咨询,才知道工伤死亡补偿金42660元和精神抚慰金29400元,合计72060元应当与两原告平分。两原告于2008年4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人民币3603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高某某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其在劳动过程中不幸死亡,应该得到相应赔偿。赔偿权利人已与用人单位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予以确认。两原告是赔偿权利人,有权对未参与分割的工伤死亡补偿金42660元和精神抚慰金29400元,合计72060元主张权利。该款应由两原告与被告及被告之女平均分割。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