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依法申请执行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但由于儿媳残疾、生活无着,最终同意延期执行。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李老伯应继承的房屋折价款7.5万元。
年近八旬的李老伯有个儿子小李,是视力残疾人。1992年,小李与患有癫痫症的陈女士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小李因病不幸去世。李老伯为了儿子的遗产——一套市值30万的房屋的继承与分割问题,将儿媳陈女士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该房屋为小李和陈女士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陈女士对该房享有3/4的财产份额,李老伯则享有1/4。综合考虑各因素,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陈女士所有,陈给付李老伯房屋折价款7.5万元。
判决生效后,因陈女士到期不履行,李老伯遂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女士拿出一份残疾证明,证明其患有癫痫症,是智力残疾人。陈女士没有工作,生活困难,享受国家重残补贴。而且,经法院调查,陈女士名下无车、无其他房产、没有股票和银行存款,唯一仅有的就是丈夫留下的这套房子,现与陪护人员一起居住。
法院已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但依法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故不宜变现处理。法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李老伯,老伯表示理解,并表示可延期执行。故法院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