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遗嘱继承
一、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一)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冲突
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冲突主要表现为各国法律对遗嘱订立方式规定不同。
(二)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1.采用区别制,不动产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动产适用其他法律。
2.采用单一制,不分动产和不动产,统一适用立遗嘱人本国法或立遗嘱地法。
二、立遗嘱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立遗嘱能力的法律冲突
(二)立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
立遗嘱能力适用立遗嘱人的属人法。遗嘱中涉及不动产,一般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三、遗嘱内容的法律适用
(一)遗嘱内容的法律冲突
(二)遗嘱内容的法律适用
1.适用立遗嘱人的属人法
2.动产遗嘱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
3.适用遗产所在地的法律
4.立遗嘱人在一定范围内指定所适用的法律
四、遗嘱撤销的法律适用
(一)遗嘱撤销的法律冲突
遗嘱撤销的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撤销遗嘱的能力和撤销方式方面。
(二)遗嘱撤销的法律适用
1. 适用立遗嘱人属人法
五、我国关于涉外遗嘱的法律适用
我国对涉外遗嘱的法律适用未作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遗嘱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参照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办理。
第二节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
(一)各国对继承人的范围规定不同
(二) 各国对继承人的顺序规定不同
(三) 各国对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规定不同
二、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区别制
区别制是将遗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即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
(二)同一制
同一制指全部遗产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在何处,其继承适用一个统一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同一准据法。
1.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
2.继承依被继承人住所地法。
(三)遗产所在地法
(四) 合并制
以属人法为主,兼采财产所在地法 三、我国关于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继承法》、《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涉外继承采用区别制,即“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第三节 无人继承财产
一、无人继承财产的概念与法律适用
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有,但国家以什么名义取得无人继承财产,有两种主张:
1.先占取得说,国家法定继承主义。
2.继承取得说,国家先占取得主义
二、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一)无人继承财产确定的法律适用
适用继承的准据法 (二) 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法律适用
1. 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
2. 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3. 适用继承的准据法
三、我国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原则。
无人继承财产归国家所有,有条约规定的按条约规定办理。
第四节 关于继承的国际公约
一、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
(一)公约1961年制定,1964年生效。
(二)公约的范围
(三)公约允许的保留范围
二、1973年《遗产的国际管理公约》
三、1988年《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一) 公约适用范围
(二) 准据法
(三) 继承协议
(四) 一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