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离婚率的大幅上升,造成了离异家庭的子女日益增多,并且离婚夫妻低龄化成为主要趋势,使得更多年龄幼小的孩子成为单亲儿童。父母离异,对孩子在心理及抚养教育等方面的影响是比较大的。在“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的指导下,我国相关的法律是比较多,主要是通过村(居)委会、妇联等基层组织及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发挥作用。澳大利亚的“家庭关心中心”机制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有益借鉴,本文通过对以上内容分析,从解决该问题的根本途径及现阶段如何解决两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字] 解决 离异家庭 子女问题
当今社会上,离异家庭子女是越来越多。随着离婚率的大幅上升,造成了离异家庭的子女日益增多,并且离婚夫妻低龄化成为主要趋势,使得更多年龄幼小的孩子成为单亲儿童。据我国学者研究指出,2005年我国大陆离婚总量已经高达178.5万对,与1978年改革开放之初离婚总量28.5万对相比,27年后的离婚绝对值增长了150万,增长率高达526%。并且自改革开放的1978年至2005年,中国的离婚率除了1980、1981和2002年略有下滑外,基本呈上升趋势:离婚率从1978年4.8%,逐年上升到1990年的8.4%;以后又平缓上升,从2000年的14.3%,逐步上升到2005年的21.7%。仅笔者所在的无棣县基层人民法院,2006年离婚案件的收案数为336件,2007年则为372件,比2006年增加10.7%;2008年1月至11月离婚案件收案数就超过了2007年全年的数量,达473件。80后一代正处于初入婚姻阶段,这一代年轻人婚姻观念较之父辈大幅度开放、积极追求新奇事物、责任感相当偏弱,大量出现的“闪婚”、“闪离”现象也透视着这一代人婚姻忠贞观念的淡化,离婚案件低龄化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和普遍现象,在今后离婚案件中的比例将呈上升趋势。父母离异,对孩子的影响应该是比较大的,究竟对孩子可能带来什么坏的影响,现在我们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是什么,存在什么问题,国外又是如何解决的,本文通过对以上内容分析,从解决该问题的根本途径及现阶段如何解决两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父母离异对子女带来的负面影响
在中国人根深蒂固的家庭观念中,离婚虽可以理解,但毕竟是不光彩的。生活在这种文化氛围中的儿童,必然也会在内心深处习染上这种观念,加之他们思想意识尚不成熟,不能正确地看待父母的离异,因此,父母离异这种人为因素的出现,对于自控能力和自我调节能力较差的儿童来说,往往意味着突然的打击与压力,许多儿童难以承受,更无力调整和摆脱。况且在中国家庭里,和平分手的离婚很少见,而你死我活的离婚战争却很普遍。这种情况下,怀着仇恨、受伤的心态分道扬镳的夫妻有的宁愿选择“生不见面,死不烧香”,生生割断可了另一方对孩子的爱。
(一)在心理上的负面影响
一般来说,离婚总有一个过程,其开端通常都是经常争吵。这一过程中的种种不文明言行对孩子的心理品质产生不良的影响。有的父母在离婚过程中,还会因为自己的烦恼而借机在孩子身上发泄,这会使孩子的自尊心受到挫折。年龄小一些的孩子会变得畏缩自卑;大一点的孩子,则可能在其他场合同样借机发泄,发生反社会的行为或犯罪。同时,孩子在父母的离婚过程中,被夹杂在父母的纠纷争夺之中,内心非常矛盾,一旦离开了他认为更为亲热的一方,便觉得无法克制,痛苦异常。这些都有害于孩子心理的健康发展。
离婚后,又往往衍生出单亲家庭,也有人称之为“不完全家庭”。这种家庭中或缺父或少母,于是这种家庭中的父亲或母亲,既要做爹又要做娘,负担较重,有时心理上也处于紧张状态,自然对子女缺少耐心、同情、理解和支持,影响孩子的心理发展。
因此,父母离婚,对未成年的子女来说,是个严重的恶性心理刺激,会造成孩子的心理创伤。有些孩子在父母离婚的心理刺激下,性情发生改变。有的变得孤独、焦虑、郁闷、情绪、消沉,有的变得粗暴、烦躁,还有的孩子在消极情绪持续、强烈作用下,发生心理疾病。有的专家指出:“对于一个孩子来说,只有死了亲人才能比父母离婚更痛苦、更损伤身心。”尤其是性格内向的孩子,往往比外向的孩子遭受的心理创伤更严重;对父母感情依赖越重的孩子,所受的心理创伤也越明显。
一项有关研究报告表明:54%离异家庭的孩子在情绪和情感方面存在问题,表现为抑郁寡欢、心事重重,容易激怒,与同龄孩子关系紧张,甚至自暴自弃,产生心理和行为的偏差。与完整家庭的儿童相比,离异家庭孩子平均智商为96.95,学习成绩80分以上的占56.25%,而和睦家庭的则为101.18和80.2%。
(二)在抚养与教育上的负面影响
单亲家庭中孩子父母的离散,它给人们的心理不同程度地带来痛苦和无奈。在这种负面情绪的影响下,在较大的生活、心理和经济的压力之下,单亲子女的抚养者容易在抚养方式上走向偏颇。这种教养方式的偏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对孩子要求很高,严教过度。有的家长总怕孩子因为自己的离婚而开始不学好,而对孩子提出过高要求,他们把希望寄托在孩子身上,有一种恨铁不成钢的心理,给孩子带来极大的心理压力。
第二,单身母(父)亲忙于生计或缺乏责任感,对孩子监管不力。单亲家庭父(母)亲在各方面的压力都很大,没有时间、精力和物质条件抚养孩子,他们往往把孩子交给隔代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抚养,或者疏于管教,形成管理的真空,甚至有的家长对孩子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把孩子遗弃。
第三,监护者心怀内疚,对孩子过度溺爱。离异单亲家庭中有的家长离婚后,对孩子常有一种负罪感,将一切问题都归结在自己身上,无原则地一味满足孩子、迁就孩子,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对孩子进行补偿,倾向于溺爱型的抚养方式。
第四,监护者把孩子放在封闭的家庭中进行抚养,使孩子缺乏社会交往。单亲家庭中,很多单身父(母)亲把所有的注意力放在孩子身上,与孩子相依为命,老是把孩子关在家里,以免受他人欺侮;他们按照自己给孩子设计的“理想”的人生航线来对孩子进行培养。
因此,离异家庭的孩子常在心理、思想、家庭教育及保护等方面出现断层和缺位,较易引发犯罪及受到不法侵害,不但对孩子、对家庭是不利的,同时也造成了一定的社会隐患。
二、解决离异家庭子女问题现有的途径及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的途径
我国早已认识是到父母离异对子女造成的多种负面影响,相应的制定了多部法律法规对离异家庭的子女进行保护,如《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诸多法律。我国现行《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也对离婚条件和程序、离婚当事人及其对子女的法律后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了离婚案件的调解前置原则。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坚持“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居委会、村委会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也负有重要的职责。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2、3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我国各级妇联组织下设的妇女权益部和儿童权益部,也具有指导和帮助离异的父母处理子女抚养纠纷的职能。
(二)存在的问题
1、现行机制的人员缺乏处理离异家庭子女问题的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且司职范围较窄。在我国,无论是村委会、居委会,还是妇联的干部大多均未进行此方面专门知识的培训。因此提供服务的组织不多,提供的服务也不够系统、专业。现行机制的人员司职范围较窄,他们一般只是就纠纷调解纠纷,而不具有专门受理心理咨询和提供相关建议的职责。
2、现行机制中处理离婚前夫妻有关子女问题的专门机构呈空白。许多夫妇在离婚前都比较注重考虑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但从我国目前基层民众组织的设置和职能上看,还没有设立专门的指导处理分居后或离婚诉讼前夫妻对子女抚养、教育和监护等问题的机构。
3、夫妻离异后,对孩子的心理、思想及教育没有后续跟踪。现有法律法规,没有针对离异家庭的子女的跟踪机制,没有专门的机构指导孩子如何度过父母离婚开始期。
三、国外经验的借鉴
本文主要介绍澳大利亚的“家庭关系中心”机制。
(一)“家庭关系中心”的性质
澳大利亚的“家庭关系中心”(Family Relationship Centers,以下简称FRCs)是由政府出资建立,按政府制定的条例运行,但这些中心是由具有相关咨询和调解经验的非政府组织负责管理,其成员由资深的咨询员和调解员组成。澳大利亚著名家庭法专家Patrick Parkinson教授指出,澳大利亚政府在2005年的财政预算报告中提出,在未来4年内将拨款3.97亿美元用于支持家庭法改革项目。重点是在法庭外如何解决父母对子女照顾权的纠纷问题,包括改革法庭诉讼程序以减少夫妻间的敌对情绪,从而找到一种更加合适的解决父母对子女的照顾权纠纷的方式,以防止夫妻间关系进一步疏远。
(二)“家庭关系中心”的目标
FRCs是一种注重纠纷解决方式的便利性、低成本性的新机制,其核心目标就是:在夫妻分居期间或其离婚诉讼之前,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简便快捷地满足夫妻获得有关安排子女抚养、教育和监护的各种建议和帮助的需求。为了达到夫妻以FRCs作为第一寻求援助的对象目标,澳大利亚政府对FRCs数量的确定和地点的选择都做了详细而周密的安排,强调这些中心应该具有高度“可视性”,必须设立于所在地的主商业区。
(三)“家庭关系中心”的主要功能
1、 对分居及离婚前的夫妻进行教育培训
FRCs将对处于分居期间及离婚前的夫妻进行集体学习培训。其举办的讲座内容主要包括:人们如何处理分居时的情感问题;如何将夫妻之间的冲突和儿童的问题分别开来;父母对子女的照顾权行使方案的价值如何;采取什么方式帮助未成年子女度过父母的分居期或离婚开始期;在不同时期应怎样考虑父母对儿童行使照顾权的安排更符合儿童的需求;如何选择夫妻分居后对子女行使照顾权的安排方式;父母对子女的照顾权如何共享等等。
2、提供基本的咨询和建议
分居夫妻除了咨询外,还可以与专家进行个人访谈,从中获得处理因分居引起的各种问题的基本建议和信息。FRCs信息服务点为人们提供免费的小册子或者将人们经常询问的相关问题以“常见问题问答”的形式公布在网站上,这是一种相对简捷方便而又实惠的方式。
3、帮助协商、制定父母对子女行使照顾权的方案
当夫妻就子女照顾权行使发生纠纷时,可以在FRCs接受3个小时的免费调解,使夫妻双方达成一个双方都接受的对儿童行使照顾权的短期方案,从而为制定长期方案打下基础。另一种方式是,当夫妻双方冲突已经相当激烈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为他们提供样板方案,并建议他们数周或数月与儿童接触一次,同时继续协商制定长期方案。
4、协助父母解决对子女照顾权协议生效后产生的纠纷
FRCs还将处理在夫妻分居初期,对子女的照顾权行使协议生效后的各种纠纷。随着父母或子女情况的变化,原来曾适用的协议也须相应变更。当事人有权在两年内的任何时间接受最长达3个小时的免费调解。但是如果该中心认为上述调解仍无法解决问题时,将会提供更进一步的帮助。另外,FRCs在解决一方指称另一方违约时作用显著。
5、帮助祖父母、外祖父母履行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视权
在澳大利亚,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利用FRCs解决自己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视、接触权等问题,以维护他们之间幸福和谐的关系。正如澳大利亚政府的信息报告中指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儿童的生活中充当着重要的角色,但由于家庭的破裂,这一切都被割断。
四、解决离异家庭子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原则六明确规定:“儿童为了全面而协调地发展其个性,需要得到慈爱和了解,应当尽可能地在其父母的照料和负责下,无论如何要在慈爱和精神上与物质上有保障的气氛下成长。”联合国1959年的《儿童权利宣言》、1979年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1989年的《儿童权利公约》都作出了“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的倡导性规定。在当今世界,“更加注意尊重和保护儿童利益”已是现代婚姻家庭法发展趋势之一。如何实现尊重和保护儿童利益,本文在分析我国处理离异家庭子女现有途径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从解决该问题的根本途径及现阶段如何解决两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一)根本途径
设立类似与“家庭关系中心”的一机构,暂称为“婚姻家庭咨询及法律服务中心”,其目标在于:离婚前,简便快捷地满足夫妻获得有关安排子女抚养、教育和监护的各种建议和帮助的需求;直至离婚后跟踪掌握夫妻对孩子的抚养与教育及孩子的心理等,最大限度地保障离异家庭子女的健康成长。在其分布上着重便民:在各地区、县级以上设立“婚姻家庭咨询及法律服务中心”、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级设立“婚姻家庭咨询及法律服务所”、在村(居)委会设立“婚姻家庭咨询及法律服务站”,三者之间是上级对下级进行业务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其职能包含澳大利亚“家庭关系中心”的所有职能;还包括专门的儿童咨询,使离异家庭的子女遇到问题,能及时与之联系;建立利益家庭子女档案,加强对他们的学习、生活、心理、行为和家庭情况的了解、跟踪,并详加记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现阶段的对策与建议
设立“婚姻家庭咨询及法律服务中心”需要相应的立法支持,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现阶段解决这个问题,应着手以下工作:
1、加强对离婚的夫妻进行教育培训
政府部门通过讲座、广播、报刊以及影视等多种形式对离婚夫妻进行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采取什么方式帮助未成年子女度过父母的分居期或离婚开始期;在不同时期应怎样考虑父母对儿童行使照顾权的安排更符合儿童的需求;如何选择夫妻分居后对子女行使照顾权的安排方式;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方式等等。
2、法院加强对离异家庭子女的保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未成年子女归属时,要考虑如何有利于子女的成长教育,既要考虑到监护人的抚养能力,又要考虑到其教育能力。使离异后的子女尽可能多地得到双亲的照顾和关心。还要做好父母双方的法制教育,非抚养方及时支付抚养费,抚养方尊重另一方的探视权,使子女能够感受到父母双方的温情,双方相互,监督减少对子女合法利益的侵害。有条件的法院可以与离异家庭、子女就读学校建立联系卡,时时回访沟通,了解子女生活学习情况,及时制止对子女利益损害情况发生,使我们的审判工作得以延伸,更好的保护离异家庭子女,防止其成为问题少年。
3、政府部门加强宣传,倡导基层组织、学校等更好地保护离异家庭的子女。村(居)委会要从各方面给加强对单亲家庭的关心。生活上可通过互助等形式对离异家庭中生活困难的同学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思想上经常上门家访,了解家长及孩子的思想状态,并及时和学校、老师取得联系,共同商量、研究,关心、教育好每一个特殊家庭的孩子。学校是专门的教育机关,计划性、针对性都很强,而且可利用的教育渠道广泛,方法灵活。为此促进单亲家庭子女心理健康有必要提高学校教育的科学性。如建立单亲家庭学生档案,加强爱心教育,用鼓励消除自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