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抚育等费由父亲给付。婚离了抚育费未能按时支付,14岁女儿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日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抚育费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毛某某支付给原告毛某2008年1月至10月底的抚育费8000元。
被告毛某某是原告毛某的父亲,2007年1月25日,被告毛某某与原告的母亲温某离婚,双方约定:女儿毛某由温某抚育、监护,从即日起直至毛某结婚成家的生活、学习、医疗、就业、结婚等费用全部由毛某某承担;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生活费在每月15日左右打入银行卡;学习、医疗、就业、结婚等按实支付,学费在开学前10天一次性付清等条款。离了婚的被告毛某某从2008年1月起没有再向原告毛某支付费用。原告毛某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2008年1月1日起至10月底的抚育费8000元。并支付2008年底的保险费、医疗费、书学费用4072元。
被告毛某某经射阳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毛某某与原告之母温某协议离婚时所订立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系有效协议,双方应严格履行。被告毛某某应按协议的约定,每月给付原告毛某的生活费800元;拖欠不给,显属不当,原告要求给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给付保险费、医疗费、书学费的诉讼请求,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再主张权利。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