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郭为能探望儿子,违心地与离异妻子任某签下自愿放弃对房屋主张的权利。事后小郭以签署放弃协议,不是自己真心意愿,起诉到法院要求对离婚前的房屋进行分割。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房屋归任某所有,但任某需支付小郭房屋折价款39.96万余元;小郭另行支付任某房屋贷款补偿款2691.96元。
小郭与任某于2001年9月登记结婚,2005年夫妻双方购买了上海市安远路某号一处房屋,产权登记在任某的名下。2006年12月,因夫妻关系不睦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所生之子晓邰(化名),随任某共同生活,但对家庭房屋产权未作处分。
2007年3月底,小郭与任某签订协议,约定任何一方再婚即自动取消对该房屋的居住权,待儿子成年该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权均归晓邰所有,但房产证必须加上晓邰和小郭父子俩的名字,3人均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权共有。
8月14日,双方第二次对该房屋分割达成协议,约定任某要把小郭和儿子的名字添上房产证,所产生的费用由小郭承担,小郭放弃居住和租赁权,任某要配合小郭每两周探望儿子一次。
8月15日,双方再次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离婚时该房屋未作分割,该房系任某一人出钱购买若卖掉房屋,与小郭没有补偿关系。小郭自愿放弃对该房屋的补偿权利,但任某必须让小郭在当晚见到儿子一小时,如见不到儿子协议无效。小郭在见到儿子后,就将儿子带至异地生活。遂小郭向法院起诉称,因任某不让他见儿子,可儿子的曾祖母病危,想见曾孙子最后一面。万般无奈下与任某签署放弃对该房屋的权利,但这绝非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认为8月15日协议属可撤销的协议,要求法院判令对该房屋为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法庭上,任某辨称房屋是自己个人出资购买,与小郭无任何关系,按2007年8月15日双方签署的协议表明,小郭已放弃对该房屋的权利。说到探视儿子,却从未收到小郭想看儿子的信息,否认小郭为探视儿子,不得已放弃房屋权利之说。
审理中,法院查明该房屋除任某已作部分还贷外,剩余本金4.2万余元尚未归还。在2008年1月,经房地产估价公司对房屋作出评估,该房屋总价为84.2万余元。
法院认为,小郭与任某在2007年8月15日之前曾多次签订协议,均明确约定系争房屋属共有,2007年8月14日双方在订立的协议中对小郭探望儿子作了约定,说明离婚后小郭探望儿子双方有分歧。2007年8月15日,双方再次签订协议,却对之前多次确认小郭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作了根本性否定的约定,还约定任某必须保证小郭在当晚能见到儿子,否则协议无效。这足以证明小郭同意放弃房屋权利,与他要求见到儿子的愿望有必然联系,可任某以保证让小郭在8月15日晚见儿子为条件,双方订立让小郭放弃对该房屋权利约定,并非是小郭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属可撤销的协议,最终法院以房屋评估价作出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