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判决被告郑某每月增加支付女儿丹丹的抚养费246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14日,丹丹父母郑某和张某离婚,丹丹由其母亲张某抚养,郑某每月支付丹丹生活费200元,并告知张某可待丹丹实际支出教育费后另行张权利。丹丹自2007年9月份上幼儿园,已实际支出了学费3000余元及医疗费500余元。原告丹丹遂由其监护人张某代理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被告郑某按当地生活标准增加支付丹丹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郑某、张某离婚时,按照当时的生活消费水平,郑某支付生活费200元,基本可以满足原告丹丹的需要。现原告丹丹已实际支出了教育费和部分医疗费,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当地生活消费支出有较大提高,郑某每月支付200元的生活费已不能满足原告丹丹上学、就医等实际需要。故原告丹丹要求增加抚养费,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郑某无固定收入,参照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715元的标准,被告郑某应每月增加支付原告丹丹的抚养费2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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