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原告韦某与被告覃某某经自由恋爱于2001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居住在被告父母家。2002年12月11日,二人生育一子 ,取名覃东向(化名),此时双方感情尚可。
但2004年以来,因被告沉迷上网、对家庭关心甚少,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05年12月,原、被告搬出被告父母家,外出自己居住。其间原、被告仍不时发生矛盾。2006年8月,被告父母将覃东向接回去照顾。2006年11月8日,原、被告发生争执、扭打之后,原告搬到单位宿舍居住,被告搬回父母家居住。分居期间,原告虽然时常利用节假日探望儿子,但夫妻双方一直未能和好。原告认为自己与被告已无信心共同生活下去,没有和好的可能,便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审理中,被告同意离婚,但认为分居期间妻子对孩子没有尽抚养义务,要求原告支付分居期间儿子的抚养费。
分析
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不能互相包容、体谅,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且夫妻矛盾不断恶化,难以相处以致分居,经调解和好未果后,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但对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分居期间儿子抚养费的请求,因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开支,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