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伊春市新青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子女医疗费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其女儿医疗费用的一半。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8月,张丽的父母离婚,6岁的张丽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承担100元抚养费。今年3月,张丽因营养不良住院,共花去医疗费2000余元。张丽的母亲离婚后一直没有固定工作,生活十分困难。张丽出院后,张丽的母亲多次找到张丽的父亲要求双方共同承担孩子的医疗费用,但张丽的父亲坚持不予承担该笔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虽然离了婚,但他们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均等的,为了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未亲自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满足子女增加抚养费的要求,支付子女医疗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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