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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公房的使用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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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网  阅读:

承租公房的使用权分割

    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共有住房,一般情况下在离婚时是归承租一方居住和使用的,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出现以下情况时,夫妻双方均可以租住。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根据上述具体情形,夫妻双方在离婚时都可以要求居住该房屋,一般法院在判决时也要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酌情判归一方使用,而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 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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