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是1969年10月出生,至今未婚,在某大学任教。2003年7月,我哥哥与我嫂子带着4岁的侄女外出游玩。途中遇车祸,我哥哥当场死亡,我嫂子受伤住进了医院,两个月后痊愈。我嫂子在我哥哥去世四年后,有了再婚的想法,但由于有我侄女,对方不能接受。为了成全我嫂子,同时也为我以后考虑,我想收养我的侄女,但我听说《收养法》规定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岁,才能成立收养关系。
请问,像我们这样的叔侄关系是否受相差40岁的年龄限制?
答:
《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但是依据《收养法》的其它相关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放宽,即(1)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亦可为被收养人。(2)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母,亦可为送养人。(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差不受40岁的限制。(4)可以收养年满14周岁的人。
所以,你虽为无配偶男性,被收养人又为女性,但被收养人与你存在叔侄关系,即你侄女与你属于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因此尽管你与你侄女年龄差不满40岁,在其他条件符合收养法的规定时,你有权收养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