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房山法院窦店法庭审结一起赡养案件,尽管从小就被托付给他人抚养,但两名成年子女还是要承担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据此,法庭判决这两名子女每人每月给付他们的亲生父母赡养费用二百六十元。
房山区窦店镇的原告黄某夫妇年近七旬,曾生育子女三人。因当时生活困难,黄某夫妇无能力抚养全部儿女,便将二女儿、小儿子送亲友代养,当时皆未办理任何手续。2007年宋某夫妇自行抚养的大儿子患病去世,子女已随母回其老家河南。黄某夫妇年老体衰,生活极度困难,只得要求被亲友代养的二女儿、小儿子尽赡养义务。二女儿、小儿子皆以从小就被抛弃,自己没赡养义务为由,拒绝给付赡养费。协商无果,村委会调解无效,2008年5月初,黄某夫妇诉至法庭,要求二女儿、小儿子给付赡养费用。
审理中,法庭认为,根据村委会出具的证明,黄某夫妇当时将二女儿、小儿子送亲友代养是生活所迫所为,且托附亲友抚养并非收养,是因客观原因未对二女儿、小儿子尽抚养教育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有扶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前者并非后者的前置前提条件,在黄某夫妇年老生活困难的情况下,二被告即使内心不情愿,仍应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故法庭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