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9年后,因儿子在前妻再婚后改随继父姓,张先生将前妻齐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将孩子已经变更的姓名改回为原姓名。3月4日上午,朝阳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张先生与齐女士原为夫妻关系,1993年,生有一子张嘉齐(化名)。1999年,张先生与齐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儿子张嘉齐由齐女士负责抚育。
2008年,因儿子在妻子再婚后改随继父姓,张先生将前妻诉至法院。张先生起诉称, 2002年齐女士擅自将儿子姓名更改,他曾多次提出反对,但都没有效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儿子原来的姓名。
法庭上,齐女士辩称,由于不愿意因为儿子与继父姓氏不同对孩子生活造成影响,故在2002年将儿子的姓名改随其继父姓氏。张先生除了在当时表示过反对之外,没有再提出过不同意,齐女士认为张先生已经默认了孩子的姓名。现在儿子从9岁到15岁已经使用现名多年,在学校及其它场所均以现名作为登记姓名,改名会对其生活造成负面的影响。
由于张先生与齐女士的孩子即将年满16周岁,在案件审理过程,法庭征求了孩子对更名的意见。孩子并未到庭,而是通过书面形式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孩子表示“在姓名问题上,我不发表任何意见,结果听从法院判决”。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法律规定,父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母姓氏而引起的纠纷,应责令恢复原姓氏。但本案中,张先生没有证据证明自2002年孩子改为继父姓氏后,在长达六年时间内其曾采取过合法有效的措施要求纠正。因此,可以认为张先生对孩子进行的更名行为予以了默认。此外,孩子从2002年至今使用该姓名的期间为其从懵懂无知到独立人格形成的期间,其心智逐渐成熟,并逐步融入社会,姓名在其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较为突出,如果随意改变将造成一定社会评价上的变化,对未成年人成长有害无益,因此,责令恢复为此前姓名没有明显可取之处。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夫妻离婚中未成年子女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因此,法院应全面贯彻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子女姓氏的变更,不仅涉及离婚一方(父或母)的权利,更主要的涉及子女的权益。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重点应该审查父或母一方更改子女姓氏的行为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正确理解“擅自”变更的内涵,而不应简单地认为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是不利的,而强行责令恢复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