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法院审结一起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抚养关系纠纷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某诉称:其女儿由被告抚养,因女儿学习成绩不断下降,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由原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所生之女(1997年9月27日出生)由被告自行抚养,现均已再婚。双方因抚养问题产生纠纷,2004年10月27日,原告提起诉讼,并提供了其女儿本学期的考试成绩单。在庭审过程中,经询问,其女儿表示愿意继续随被告生活。
法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双方根据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确定由被告自行抚养其女儿多年,且其女儿表示愿意继续随被告生活,表明其已适应了现在的生活环境。原告提供的考试成绩单,不足以证明被告与其女儿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故原告提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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