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谷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中,双方没有办理收养手续男孩的抚养问题成为了案件的焦点。因没有办理收养手续,男孩的抚养问题在离婚案中不能处理,可孩子还小,他的抚养又不能不考虑。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就男孩的抚养问题达成了口头协议。
陈女士与韩先生有一女小雪,并收养了男孩小贺,但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在共同生活中,陈女士与韩先生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为此,陈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韩先生离婚。韩先生同意。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于离婚、小雪的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均能协商处理,没有异议。关键问题是二人收养的男孩小贺的抚养问题。
1992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陈女士与韩先生在1999年收养小贺时收养法已颁布实施,其二人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因此,他们与小贺的收养关系是不成立的。
抚养是基于血缘血亲和拟制血亲而确定的。陈女士、韩先生与小贺之间没有血缘血亲关系,又没有到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拟制血亲关系也不成立。因此,陈女士、韩先生与小贺间不具备抚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所以,该院在离婚案件中没有对小贺的抚养问题进行确认。
至于小贺以后的生活,法官引导陈女士与韩先生进行协商,暂由韩先生照顾其生活。以后陈女士或韩先生确实想收养小贺,就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如不收养,就应将小贺送交民政部门,使其生活有所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