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有两子两女的朱老汉没有享受到多子多福的幸福,却在晚年来临的时候,为自己的赡养问题倍感烦恼。日前,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对这起赡养纠纷已依法作出判决。
今年66岁的朱印朝老汉家住灵宝市焦村镇南上村,与妻子郭菊花生有两子两女,长子朱大福,次子朱小福,两个儿子相差10岁。老两口辛勤操劳,将儿女们抚养成人,还给他们都成了家。长子朱大福结婚当年便与老两口分家另起炉灶,次子朱小福当时尚小,仍与父母一起生活。
1996年,因操办次子朱小福的婚事,朱家借债四、五千元,这对于一个收入不高的农民家庭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债务。老两口便和儿子朱小福商定:家庭承包的土地由朱小福全部耕种,所借外债也由朱小福偿还。此后,朱小福夫妇种地一年,偿还了部分外债。
1996年8月,长子与次子发生矛盾,老两口出面调和,两个儿子却都均认为父母偏向对方,次子朱小福为此竟然将母亲打伤,后又将老两口果园里未成憝的苹果打落。百般无奈,老两口离开了南上村,到灵宝市城区租房生活。老两口走后,朱小福没有按照原来商定的事宜耕种父母的土地,致使老两口承包的土地弃耕一年,欠下组里一年的农业税和特产税。
1997年11月26日,朱印朝夫妇回到村里,将两个儿子叫到一起,经焦村镇司法所主持调解,达成赡养协议:1、朱印朝夫妇与两个儿子分开种地,老两口从“陈家坟”的2.09亩耕地中给长子朱大福分出0.4亩,次子朱小福则从“大埝”地块给老两口分出1.32亩。老两口耕种的土地面积为3.37亩,两个儿子耕种的其他地块不变。2、家庭债务1.12万元由朱印朝夫妇全部承担。3、朱印朝夫妇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可将耕种的土地平分给两个儿子,长子接“陈家坟”地,次子接“大埝地”,多退少补。长子赡养父亲,次子赡养母亲。4、家庭所有房屋7间,朱大福与朱小福履行赡养义务后,由朱大福继承老院瓦房3间,朱小福继承新院平房4间,新老宅院房屋老两口都有居住权。
协议签订后,老两口仍在灵宝市城区租房居住,靠做小生意维持生计。朱大福住在老宅院,朱小福住在新宅院。
2002年,母亲郭菊花因病去世,次子朱小福为母亲办理了丧事。朱印朝则回村与长子朱大福共同生活。但不久,朱印朝又到灵宝市城区继续租房生活,但终因年老体弱,生活困难,难以维持生计。然而,两个儿子都拒绝赡养老人。朱老汉无奈,只得到灵宝法院状告两个儿子,请求法院判令长子朱大福返还自己在村里的三间瓦房及宅院一座,返还自己的2亩果园;要求两个儿子承担原外债11200元和自己因房租和生活所欠外债500元,共11700元;要求两个儿子每月按150元支付从2003年9月1日起往后的赡养费用。
法庭上,长子朱大福觉得委屈,他说父母与自己分家已20多年,是老人家自己不愿意在家生活,并非自己不接他回家。如果父亲愿意回来,他愿意接父亲回家同吃中住,有病看病。但是因为自己结婚后已经还清了分家时分给自己的外债,所以不能再承担其他的外债。
次子朱小福也有自己的道理,按1997年的赡养协议,自己已经埋葬了母亲,父亲应由朱大福赡养;协议还约定,陈家埝的地由父亲耕种,外债由父亲偿还,自己没有耕种经营该地,所以不能承担父亲所讲的外债。
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朱印朝与长子朱大福就朱印朝回家生活及赡养费用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就外债11700元的问题,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最后,灵宝市人民法院一锤定音:因原告所述的117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且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一并处理。故按当事人意愿判决长子朱大福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同时驳回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11700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