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丈夫小王结婚前,小艾曾外出打工多年。2005年,双方携手走进婚姻殿堂后不久,小艾将打工期间积蓄的10万元钱以老公小王的名义存入了银行。随着相处时间加长,双方发现彼此都不适合对方。今年初,小艾要求离婚,小王同意离婚。当小王得知在他名下还有10万元存款时,即提出,小艾以他的名义存入银行,表明已将该款赠给了他,起码说明小艾认可了把该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拥有该款或至少也要分得一半。小艾无奈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该款全部归小艾所有。
理由如下:
一、以丈夫名义存款并非赠与。赠与合同是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意思表示,经他方接受而生效的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即赠与人明确表示无偿给与他方,他方愿意接受。本案中的实际情况却与之相违:
(1)小艾将款以老公小王的名义存入银行时,既未告知小王存款的事实,也没有在事后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明确表示将存款赠与小王,表明小艾的目的是复杂的,不能把赠与作为明确的意思表示;
(2)小王一直不知道小艾曾以他的名义存款这一事实,表明双方还没有约定的意向,小王还没有成为赠与的另一方,更不存在是否愿意接受的问题;
(3)小王在离婚诉讼中发现该事实后索要该款并不等于赠与合同中的“他方接受”。一方面,“他方接受”应以双方就赠与合同条款无争议为前提,而实际上,双方就赠与的意见完全对立。另一方面,此时小艾的反对进一步表明小艾不是为了赠与。在不存在赠与行为的前提下,无须谈及“他方接受”问题。
二、以丈夫名义存款不等于认可为夫妻共同财产。小艾的10万元存款,是她婚前打工的个人所得。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尽管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婚前财产可以转化为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但其前提是双方书面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仍作为个人财产。而小艾以小王的名义存款仅仅是一种单方行为,不能作为双方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