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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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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

在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是夫妻财产分割中重要部分之一,下面我们就简单地探讨一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种类中,房屋相对来说价值较大,又是安居之所,通常是双方必争之财产。房屋之争不仅关系到夫妻两个人,有的还关系到夫妻双方各自父母的家庭,还关系到孩子归哪方抚养的问题等,相对来说,较为复杂。当事人有必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形,在参照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分配。因房屋性质多样,各个家庭又存在各自不同的情况,因此建议当事人不能简单套用,最好仔细研究一下,或咨询专业离婚律师。

 

一、承租房屋:如果是承租房,则不能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因为承租房的性质是当事人不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只享有使用权,所以对此类房屋不能进行财产权归属分割,能协议则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房屋使用权的归属。

 

二、所有权房屋:有所有权房屋,当事人可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鉴于是否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复杂性,因此作如下分析:

 

1、取得所有权房屋:这种情况相对比较明确,该房屋归一方所有,并在一定期限内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款。

 

2、尚未取得所有权证房屋:这种情况法院通常会告知当事人待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以后,再另行判决房屋的归属问题。

 

3、贷款未还清房屋:法院通常将房屋判决一方所有,扣除按揭款后,以市值为从准,补偿另一方房款。

 

此外,根据国家法律税收政策,通常夫妻离婚后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手续的,不用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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