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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或诉讼期间,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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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

 近几年来,生活中夫妻一方在提出离婚之前或诉讼期间就把财产隐藏,转移的现象屡见不鲜。那么,受害一方如何维权?这是大家关注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应把隐藏、转移、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毁损、变卖的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这一司法解释加大了对未转移财产一方的保护力度。但如何将保护力度落到实处,实现自己的最大权益呢?这就需要当事人增加法制观念,学会利用法律知识、法律武器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法律规定明确了,但法律要求是以证据说话,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未转移财产一方要举出证据证明对方隐匿了财产,隐匿了多少,如果举不出证据,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家庭地位偏低的当事人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常处于证据收集的劣势。且目前家庭资产状况又日趋复杂;除了住房,还有股权、经营权等,发生离婚诉讼时,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甚至编造假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受害方对新型理财方式不了解,或者根本就不知情;不知道一方在外面干了些什么,每天见到的就是明处的这些东西,对于暗处的一无所知,那么,就无法完成法律要求的证据收集任务;当客观事实不能被完全证明时,只能尊重法律的真实,也只能看着本属于自己的财产归属他人。

 

可见,当事人在离婚之前收集证据、进行财产保全是非常关键的维权手段。通常最好的维权方式就是在离婚诉讼前就把相关证据收集好,尤其是财产方面的证据。财产证据收集好了,就防止了对方当事人再隐瞒财产。但这并不等于财产万无一失了,还需要预防对方恶意转移财产的风险。那么,就需要我们在诉前或诉中看情况进行财产保全。法院根据您的申请,对您申请保全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使对方失去对该财产的支配权或转让权。财产保住了,您的合法权益也就得到了保护。所以,维权是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前提,如果您无动于衷,法律意识淡薄,不利用或不会利用法律手段而听之任之的话,您的权益就很难最大化。

 

实践中最常见的就是转移房产的问题,我们以此为例简单进行解释

 

(1)隐匿房产

 

这种情况多发生于那些经济收入比较高的家庭,夫妻双方一方收入较高,又有心计,离婚之前就已经在外购置了房产,另一方毫不知情;在离婚分割时该房产也就不在分割财产之列。这种情况的取证比较困难,需要受害一方的关注和调查。

 

(2)擅自转让的

 

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前后,一方偷偷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给卖掉了,如何处理呢?这种情况应视具体情况而定,通常是对于一方擅自转让房产遵循“保护不动产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原则。发生这种情况一般是房产证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或一方又出具了假的共有权人同意转让的证明,使得交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从而使第三人在合法善意的情况下交易、过户成功。出现这种情况,法律一般会保护交易的稳定及善意取得方的利益。那么离婚夫妻双方就需要对转让的房款进行分割。至于,低价转让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过错方承担。

 

(3)以他人名义购房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他人名义购置房产,离婚后再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这种情况也需要当事人调取大量的证据,且难度很大。主要在对方出资渠道和时间上下工夫。

 

总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财产也愈加多元化,转移的方式也就更加多样化,但只要您留心观察,注意生活细节,多掌握法律知识,学会利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您的合法权益就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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