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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婚前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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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

 在实践中当婚姻关系当事人感情破裂,一方提出离婚时,不管是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当事人不仅要面对解除婚姻关系的问题,还要面对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这些都是离婚当事人需要斟酌的问题。现在我们就和您谈一下离婚所涉及的财产范畴。.

 

婚姻关系解除时当事人要分割财产,大家都知道婚前财产是属于个人的,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是双方可以分割的。那么,什么样的财产是婚前财产?什么样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是读者关心的问题。《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为此进行了婚前财产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明确划分。

 

l 个人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⑴ 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仍归一方所有,不因时间的延续而变化。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男女双方婚前财产日益增多,现在大多数家庭就一个孩子,很多父母在孩子结婚前,为了孩子生活得更舒适,在婚前就为自己的孩子买了房子、汽车高档家具、高档的家用电器等。这些财产均属男方或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改变性质,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前个人财产一直属于个人所有。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夫妻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专门针对受害人个人的,其身体受伤后需要治疗,身体残疾后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应给予补助,这些费用的获得都是以个人身体伤害为代价的。所以,法律规定这些费用完全应由受伤害个人支配、使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如遗嘱或赠与合同写明了遗产或赠与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应认定为夫或妻的个人特有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顾名思义,就是指夫或妻一方个人生活专门使用的,具有个人性质的生活用品。如自己的衣服、首饰、鞋帽等。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这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劳动收入,工资由标准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四方面组成。

 

(2)生产、经营的收益。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投资、共同取得的收益。对于一方在婚前投资,婚后产生收益的情形,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债权、股票、基金及房产等,其产生的收益及风险均属于个人。

 

(3)知识产权的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上述该笔收益在双方离婚后才取得,那么也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见,知识产权收益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一个具体的时间界定,那就是看知识产权财产收益权确定的时间是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如果是婚前就属于个人财产,反之为婚后财产。

 

(4)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除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如遗嘱或赠与合同未写明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3.约定财产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为避免将来对财产产生争议,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已经开始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约定或公证。关于财产的约定,就是对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的约定,既可以将婚前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又可以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为个人财产,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可。财产约定制度避免了大家对财产的争议,是一个值得推广的防患于未然的处理方法。

 

在我们的生活实践中,随着经济发展,每个人及每个家庭的生活方式、生活条件不同,投资的多元化等也在不断发展变化。那么,在涉及离婚财产分割时也就变得更加复杂,比如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子、汽车消费贷款、股权收益,等等。至于具体离婚案件中,涉及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要因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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