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能尽快和妻子金某离婚,在离婚时,李某放弃了全部财产,事后又以“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日前,建湖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与妻子金某是2005年结婚的,育有一女。2007年,李某因结识另一名女子而打算与金某离婚,遭到拒绝后,李某诉至建湖县法院,也没有得逞。随后,李某与金某协商,表示愿意放弃全部财产,以此获得“自由身”,金某于是同意与他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所有财产均归金某所有,孩子也归金某抚养,费用由二人分担。离婚后,李某又感觉自己吃亏了,便以“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配两人的财产。
据了解,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日前,建湖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认为李某与妻子金某协议离婚,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并且,李某没能提出证据证明,在协议的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驳回了李某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