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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释财产令对方吃亏 离婚诉讼频现虚假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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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

目前,在上海、浙江、江苏等地,离婚诉讼中频现“虚假债务”,稀释财产令对方“吃明亏”。这一现象已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前不久,浙江高院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并将于8月组织京、沪、浙、苏等地的法律专家展开相关研讨。 

  这两天,正和丈夫打离婚官司的傅女士很烦闷―――法院审理过程中,丈夫伍某一下子向法院提交了三份民事调解书,这些调解书显示伍某分别向自己母亲、母亲名下的公司、及朋友欠下债务470多万元。一时间“冒”出巨额“债务”,夫妻共同财产大大缩水,傅女士担心“将来分割财产时,得到的少得可怜”。

  与傅女士一样,同样烦闷的是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贾明军。贾律师近来接手的离婚诉讼中,有不少涉及到“虚假债务”―――即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从而损害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在实际审判中,这些“虚假债务”很有可能还是被认作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从而使得夫妻另一方“吃明亏”。

  刚离婚,就背上百万债务

  前不久,叶某因夫妻感情不和向法院提出诉求,要求与丈夫方某离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方某“抛”出了两起债务―――一张是自己写给母亲的60万元的借条;一份则是民事调解书,证明方某曾向朋友李某借款,尚欠借款本息138万元。

  对此,叶某提出了异议,认为有“虚假债务”的嫌疑。对于60万元的借条,叶某的代理律师认为:由于借条是“后补”,不能直接证明资金流转时方某母子间的真实意思,不排除当时是赠与但事后又转为借贷。对于调解书中显示的2000年方某与李某间的一笔借款,叶某代理律师指出:虽然叶某与方某的确曾于2000年购买了三处房产,但当时的购房资金均为双方自有及双方父母资助,方某没有向他人借巨款的需要,因此,该笔借款“虚假”的可能性很大。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证明这两起债务的“虚假”性,就必须拿出有力证据。然而,叶某一来无法证明方某母子间付给钱款时的真实意图;二来,根据2000年夫妻俩年收入共7万元左右,叶某也无法有力证明方某没有向他人借款的需求。

  据此,法院最终做出判决:判定双方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判定方某两起债务存在的可信度较大,宜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予以分割承担。

  抓出“李鬼”撤销287万债务

  同样是打离婚官司,李女士似乎幸运得多―――通过法院的审理,撤销了287万元的债务诉讼,并抓出了串通丈夫作假的人。

  前不久,李女士与丈夫朱某闹离婚。然而,朱某的舅舅张某突然将朱某和李某两人告上法院,要求夫妻俩共同归还借款本金277万元及利息10万元。张某向法院提供了4张借条的复印件,并向法院申请对朱某、李某在外地的房产和银行存款进行财产保全。

  该案在诉讼主体、证据形式上没有什么瑕疵,但法官在审理时却产生了疑问―――张某只是一名国企退休后到民营企业工作的普通工人,哪来那么多钱?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自2007年6月以来,该院已受理了以朱某、李某为被告的案件16件,诉讼标的额达480余万元。其中有不少疑点:张某申请保全的存款均为李女士名下的存款;以朱某、李女士夫妻俩为被告的多起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不同身份、不同居住地的原告均委托了同一家律所的同一个诉讼代理人。

  法院将审查重点放在了朱某与其舅舅张某身上,发现两人不但无法提供转账凭证,甚至连借款细节也对不上。更可疑的是,近3万元的诉讼费和15万元的财产保全保证金等均由朱某垫付。在事实面前,张某最后承认是与朱某串通捏造了这些借条,目的是为了帮助朱某在与妻子离婚过程中“稀释”共同财产,最终多分得财产。

  据此,法院裁定撤销相关债务诉讼,并以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对朱某处以司法拘留,而张某因诚心认错,被责令具结悔过。

专家观点

  法律缺失令造假者胆大妄为

  沪家律所的不少律师向记者反映:近期所接手的离婚诉讼中,有不少当事人想到在共同财产上“做手脚”。而这些想到利用“虚假债务”稀释共同财产的,多数为有钱人,或是在家庭中掌握较多财产、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

  来自浙江省高院的一份调查印证了律师们的这一说法。调查显示:目前以制造“虚假债务”为手段的“虚假诉讼”高发的领域主要为:离婚诉讼、企业债务纠纷、房屋买卖纠纷等等。据某地法院调查显示,近90%的办案法官表示曾接触到此类案件,80%的法官表示此类案件有逐年递增的趋势。

  沪家所主任律师贾明军告诉记者,仔细分析这些以制造“虚假债务”为主要手段的“虚假诉讼”,会发现以下一些共同点:

  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一般存在亲属、朋友、同学等特殊关系。当事人之间配合默契,查处难度较大。从相关调查情况看,这类案件当事人到庭率较低,大多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以调解方式结案比较普遍。

  “最主要还是相应法律法规的缺位!”贾明军说,目前,对虚假诉讼中的造假者还缺乏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规范。从现行刑事立法来看,对虚假诉讼没有规定具体的刑事责任,而伪证罪仅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虚假诉讼也没有规定,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已加大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罚力度,但处罚只针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两类行为,而对于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行为仍缺乏制约。司法实践中,对虚假诉讼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也存有疑义,受害人即使向法院提起赔偿诉求,也难获得支持。“种种原因,终使造假者胆大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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