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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读之关于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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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

核心提示: 夫妻离婚时的债务处理

债权人主张权利情形下债务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个规定不仅适用于离婚时债务的处理,也适用于非离婚时债务的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向你妻子就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你妻子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按照这个规定处理债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情形下债务的处理。《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也就是说,这种情形下的债务由你妻子承担。

这个债务在离婚时如何处理,关键是做生意的收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如果你妻子做生意的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其所负的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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