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中,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
由此决定了夫妻任何一方不能单独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
2、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即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 (1994 年 2 月 1 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从同居之日起 ),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 恋爱或订婚期间不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属于个人特有财产的除外。
这里的 “所得”是指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 际占有。如果婚前已取得某财产所有权 ( 如继承已开始 ), 即使该财 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有 ( 如婚后遗产才分割 ),该财产仍不属夫妻共同 财产。相反,如婚后取得某财产权利,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三个特征同时具备 , 才是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