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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分析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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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前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解释,婚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其子女的财产,除明确在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外,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现如今房价高涨,买房几乎要动用一般家庭大部甚至全部的财产。结婚之初由父母出钱买房,碍于情面又不好意思指明是单独赠与自己的子女,因此离婚时按照夫妻财产共同分割,这样将极大的损害了出资购房一方父母的利益,有失公平原则,也过分加重了一方的生活负担。因此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正是基于这样一个原则诞生的。


第二款可以视为是对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产的一种按份共有制度,这样也更合理,更公平,便于法官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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