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80后小夫妻两人,相识十天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果女方隐瞒了婚前生育一个男孩的事 实,在婚后第八天女方离家出走。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到十天就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登记前被告隐瞒了曾生育过的事实。结婚时,被告带一男孩,婚后第七天,男孩被人抱走,第二天,被告也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原告遂以离婚为由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公告传唤被告到庭应诉,被告逾期未到庭。
南召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前仅认识十天时间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第八天就离家外出至今不知去向。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共同生活时间很短,至今分居已超过两年,故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作出了下述判决,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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