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分配或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双方均有承租权。
为解决离婚案件中公房的使用、承租方面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于双方均有权承租的公房,在处理时确立了照顾抚养子女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方;照顾无过错方等几项原则,公房的所有人也应当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当承租人的房屋承租权遭到损害时,可以请求有关部门进行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解决,追究出租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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