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同时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一是女方提起诉讼的,不在此限。该条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特殊时期的妇女和婴儿的利益,如果女方自愿放弃法律的保护,法律不予限制,女方可以提出离婚,经法院审理查明福气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法院依据事实情况可以判决离婚。尤其是男方的过错使女方提起离婚,那么判决其离婚对女性和婴儿可能反而会更好,更有利于保障他们的权益。二是男方在此期间不能提起离婚诉讼不是绝对的,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受理男方的离婚诉讼请求。其中“确有必要”,一般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使夫妻关系极度紧张,确实难以共同生活,无和好可能,不及时解决,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如,女方与他人通奸怀孕而生的孩子,虽然女方在哺乳期内,男方仍然有权提出离婚。
虽然法律上有限制男方提起离婚起诉权的规定,但实际上,被判不准离婚或限制在婚姻围墙里的丈夫身在心不在,极有可能把怀孕中的妻子弃之不管或向妻子出气发泄,家庭暴力、冷暴力、遗弃时有发生,妇女权益仍得不到有效保护。笔者认为,法律对特殊时期妇女的保护非常必要,同时也可以从其他方面人手,加强人民调解员或街道办事处等民间组织的作用和权限,切实保证怀孕期间妇女身心健康,安全度过特殊时期。
其实法律的宗旨在于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由于生理原因,女性在怀孕期问、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处于身心虚弱、需要调养的阶段。此阶段的女性被迫暂时离开社会,失去了基本的自我保障能力,因此法律作出以上明确的规定。男性亦要理解、体谅孕期的妻子,尽到丈夫的责任,父亲的义务,珍惜夫妻感情,保护妇女和胎儿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