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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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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

 离婚诉讼在我国的婚姻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就是男女任何一方要求离婚,如对方不同意离婚的,另一方可要求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符合诉讼离婚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法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

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婚姻出现裂痕,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或者一方不同意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任何一方均司到法院直接提起离婚诉讼。同时,如果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已经达成了离婚协议,而在协议生效之前对是否离婚又产生了分歧,在这种情况F,坚持离婚的一方也可以提起离婚诉讼。总之,就是通过协商不能解除婚姻关系时,起诉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另一个法律途径。

 

(2)男女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等事项没有达成一致的

 

男女双方对离婚问题虽然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债权债务的分配及孩子的抚养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到人民法院起诉。在离婚诉讼审判实践中争夺孩子(尤其是男孩)的抚养权,是离婚诉讼中一个常见的难题。作为每亲,孩子是自己身上掉下来的肉,和孩子割舍不断。但作为父亲,儿子是门户的继承人,爷爷奶奶疼孙子,不愿把孩子给女方抚养。双方都想抚养孩子,解决起来就有很大的难度。遇到这种情形,法院会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并结合男女各方的实际情况来依法进行裁决。

 

(3)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我国婚姻法规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受法律保护,属于非法同居行为。但法律在特殊情况下又认可了事实婚姻。按照法律规定,认定为事实婚姻的有两种情况:一是对于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二是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鉴于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疆续,所以无法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只能起诉到法院。所以在这种特用情况下,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会考虑到实际情况,受理其提出的离婚诉讼。

 

(4)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协议离婚必须当事人同时亲自去民政部门,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民政部门就无法确定当事人表达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所以不能为其办理协议离婚。同样,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方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会受理,这种情况下,只能由另一方当事人,起诉。按照法律规定,是允许其诉讼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来参加诉讼的在离婚案件中,核心问题是确认双方是否已经具备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因此双方当事人一般都必须参加法庭的审理,以便法院了解案情审理案件。

 

 

(5)男女双方结婚是在国外或港、澳、台登记结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果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也是有管辖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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