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此法条规定了离婚理由由两个必备要件组成: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满两年;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分居一般有两种类型:
1、因客观原因而分居:如夫妻不在同一个城市工作,无同居的条件而分居的,此情形不属于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情形。
2、因主观原因而分居:如夫妻之间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一方有婚外恋或因婚姻基础不牢固等而分居的,则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情形。
二、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
1、夫妻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法院提交诉讼状)的当天止。
2、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双方感情恢复正常又同居的,后又因感情不合而又分居的,应从第二次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分居的时间归零,即不应当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而是从最后一次分居的时间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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