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李先生向朋友庞先生借款6万元,并向对方出具了一份借条,写明了借款金额。欠款到期后,庞先生多次催收都没有结果。庞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李先生及其前妻共同归还借款6万元,并按银行利息支付赔偿费用。
庞先生说,去年李先生与妻子离婚后,便不再与自己见面,打电话也故意不接。庭审时,李先生并未出庭。他的前妻白女士在庭上连称委屈:“我对前夫向庞先生借款一事毫不知情,而且我们已经离婚了,这笔钱不该由我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向庞先生借款6万元的借条,其实质应为借款合同。李先生未按约归还借款,损害了庞先生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他借款时,与白女士仍系夫妻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归还。因此,法院支持了庞先生的诉讼请求,但判令不用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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