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起诉“婚姻无效” 妻子讨要“赔偿”
最近一年多,义乌的朱先生有些郁闷———婚后一年多时间,妻子好不容易有了身孕,可胎检发现肚子里的孩子竟是个“怪胎”。原来,朱先生的妻子是一名精神分裂症患者,她长期服用精神药物导致了这一结果。
近日,朱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休妻”,他认为自己遭遇的是一桩无效婚姻,要求妻子无条件“走人”。而他的妻子认为自己与朱先生领过结婚证,双方的婚姻是有效的,认为要“离婚”就得分给她属于她应得的那一部分财产。
服用精神药物致胎儿畸形
朱先生是义乌江东街道人,35岁。2008年12月29日,他经人介绍,与比自己小5岁的黄女士结为夫妻。
婚前,黄女士长期患有精神分裂症并无法康愈,她并没将这件事告诉朱先生。一直来,朱先生也从未觉察到黄女士患有精神分裂症。
直到去年4月,医院查出并告知黄女士所怀的胎儿畸形时,朱先生才发现,自己的妻子患有精神分裂症。
原来,黄女士不仅向朱先生隐瞒了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事实,婚后还一直把治疗病症的药物换装在口香糖瓶子里,防止被对方发现。
丈夫要求结束“无效婚姻”
朱先生认为,黄女士为了达到与他结婚的目的,隐瞒了自己的病情,欺骗了他。他是在不知对方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情况下才同意登记结婚,这样的婚姻登记违反了《婚姻法》第七条的规定,这种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这是一桩“无效婚姻”。
去年4月18日,在腹中怀了7个多月的畸形胎儿被引产后,停止服药的黄女士因复发精神分裂症而被送进精神病院治疗。5月6日,黄女士出院后回佛堂娘家居住,拒绝与朱先生见面。
黄女士的母亲认为,女儿婚前能够参加正常的工作和劳动,身体健康,没有患有精神分裂症。如果朱先生一定要和她女儿离婚,必须通过法律途径,要得到法院的判决,为女儿争得合法权利。
据悉,朱先生目前已向法院递交了诉讼,黄女士的母亲已准备聘请律师为女儿辩护。
哪些婚姻属于无效?
无效婚姻包括哪些,无效婚姻的财产分割有何不同?记者就此咨询了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金星。
成金星说,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四种情形为无效婚姻: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中的男女当事人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夫妻财产制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的,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此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按照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归双方共同所有。来源: 浙中新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