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间一方独自偿还婚房贷款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偿还吗
最近,上海离婚律师代理了一件离婚案件。刘先生与马女士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支付首付款200万,贷款250万购买了位于望京地区的一套婚房。每月偿还贷款近2万元。2011年2月二人感情恶化,刘先生搬出来开始与马女士分居,自己的收入由自己管理并不再负担贷款的偿还。马女士为了保住房子便以自己的收入独自偿还直至离婚诉讼的2011年9月,期间马女士独自负担偿还的贷款共计近14万元。庭审时,马女士要求刘先生负担其中的一半即7万元。作为离婚原告刘先生的代理人,本离婚律师表示马女士的抗辩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婚姻律师代理原告辩称:夫妻二人虽然事实上已处于短期分居状态,但并未签订有书面《夫妻分居财产协议》等类似夫妻财产协议对分居期间的夫妻财产做出特别书面约定,故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二人的收入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马女士用自己的收入偿还贷款依然要视为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对于本婚姻律师的观点,马女士及其代理律师表示不认可,双方争议分歧较大。因此开庭后,双方也未能就财产问题达成调解协议。
后本案经过开庭审理,法院做出判决,判决支持了本离婚律师的观点,并着重做了详细的分析与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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