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男方婚前支付首付款30万元,向银行贷款50万元购买了位于上海静安区的一套房产,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已达40万元,房产已升值到400万。婚后二人曾签署书面财产协议,约定女方占有房产一半的份额,但一直没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011年8月双方感情破裂,男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要求房产归自己所有,补偿女方已偿还贷款的一半即100万元。女方虽同意离婚,但对房产的分割与男方意见不同。此种情况下,该房产应该归谁所有?已偿还的房屋贷款该如何补偿?房产增值部分又该如何分割呢?这些在离婚财产纠纷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施行后,终于有了统一的解决标准。近日,本离婚律师在法院就顺利处理了上述案件。
根据本离婚律师的代理意见:1、虽然二人婚后就房产签订了《夫妻财产协议》,但因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也未办理公证,依法律规定,涉及不动产的赠与,在未办理产权过户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虽然该赠与协议有效,但根据法律规定,男方有权反悔撤销赠与,因此该房产仍属于男方所有;2、男方应只需就已偿还贷款补偿女方100万元,而无需分割该房产一半给予女方;3、根据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也对上述争议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那么法院理应严格按照其规定处理。
最终,法院做出了判决,支持本离婚律师意见,适用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判决双方离婚,房产归男方所有的同时补偿女方人民币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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