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我指定约翰-布兰卡、约翰-麦克伦和巴里-希杰尔作为此遗嘱共同执行人。如出现他们死亡、放弃、无行为能力、未能或者拒绝继续作为遗嘱共同执行人的情形,其他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不得指定其他代执行人。共同执行人在我死后可指定一名或多名代执行人履行此三名执行人不愿或不能实现的行为。
“我的执行人”一词在此遗嘱中应包括任何适时行为的财产个人代表。有此行为的个人无需签署任何契约。
我在此授予我的执行人完全权力在任何时间出售、出租、抵押、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财产,不论是不动产,还是个人财产,以继续企业贸易、购买资产、购买保险,包括人寿保险,或为以上目的而缔约、履行或交付契约、合同、抵押、抵押证劵或其他必要的形式。另外,我赋予我的执行人完全权力对财产基金以任何形式的财产、不动产、个人或混合财产进行投资、再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形式的公司债务,首选或普通股,对信托基金投资和投资公司股份的投资,以及由共同执行人管理的任何普通信托基金。
六、
除了在遗嘱中提到的信托基金外,我是有意识的没有留遗产给我的继承人以及前妻子戴布拉-简-罗薇-杰克逊(DEBORAH JEAN ROWE JACKSON)。
七、
在我去世时,如果我拥有加州以外的房产,或者享有加州以外房产的收益需要做附加遗产监管,我指定我的遗嘱执行人(domiciliary Executor)作为这些财产的附加遗产监管人(ancillary Executor)。我给与遗嘱执行人以下额外的权利和义务,他们可以自行处理以下提到的财产:
当有遗产需要附加遗产监管时,他们可以决定是否要出售部分遗产;他们可以从遗产中直接获得,或是洛杉矶地产的预付经费中获得来支付所有的债权,税务,花费以及管理费用,其中也包括补偿附加遗产监管人以及律师的费用;当附件遗产监管结束时,我授权并且制定我的附加遗产监管人将剩余财产转到遗产执行人名下,由他们监管和控制,并且在当地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对这些附加财产做出任何有必要的处置。
八、
如果在我死时我的孩子仍未成年,那么我指定我的母亲,凯瑟琳-杰克逊(KATHERINE JACKSO)为孩子的监护人,并且保管属于这个未成年孩子的遗产。如果凯瑟琳-杰克逊已经去世,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担当监护人,那么我指定戴安娜-罗斯(DIANA ROSS)作为监护人。
签名时间:2002年7月7日
迈克尔-约瑟夫-杰克逊(MICHAEL JOSEPH JACKSON)
在签名时间下面,迈克尔-约瑟夫-杰克逊向我们宣布,以上的5页,包括我们签名作为见证人的那页,将会成为他的遗嘱,并且要求我们作为他的遗嘱见证人。他随后当着我们的面签名,当时我们所有人都在场。而我们应他的请求,当着他的面也签下我们的名字,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我们都已经过了18周岁,可以胜任见证人一职,我们也都居住在加州。
*遗产执行人必须和被继承人住在同一个州
我们都和迈克尔-约瑟夫-杰克逊意见一致。此时,他已经年满18周岁,就我们所知,意识健全,并没有收到束缚,胁迫,欺骗或是在过度压力下曲解意思。
我们宣誓没有触犯伪证罪条款,上述所有内容都属实。
此遗嘱从2002年7月7日下午5点开始生效 洛杉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