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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离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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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

中国古代的婚姻的意义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可见宗族的延续及保障对祖先的祭祀是婚姻的重要目的。古代离婚旨在“绝二姓之好”,即重在两个家庭的决裂而非夫妇感情的破裂。
中国古代法律上不用离婚这个词,取而代之的是“绝婚”、“离弃”、“休妻”、“出妻”等用语。中国古代的主要离婚形式包括:

(一)七出

我国古代的理和法为男子休妻规定了七种理由,这就是所谓的“七出”。具体包括:“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窃盗”(中国古代的妇女没有家庭财产的处理权,因此只要擅自动用了家庭财产就是盗窃。)

法律规定的七出是丈夫无须经官府同意即可休妻的法定理由。同时为了维护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又规定了三种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客观上维护了女性权利,即所谓的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即: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结婚时夫家贫贱,曾与丈夫同甘共苦,后来富贵了不能休”。但对于七出的淫、恶疾,不适用三不去原则。

(二)义绝

义绝是一种刑事附带民事的法律后果。如果夫妻之间,一方与他方的亲属间,或者双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的相互侵害如殴斗、杀害、奸情等犯罪案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不论夫和妻是否愿意,必须离异,违者要受到刑事受罚。

(三)和离

和离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但是由于“男尊女卑”的思想的束缚,所谓和离,大多是一种协议休妻或者“放妻”,往往成为男方为掩盖“出妻”原因,以避免“家丑外扬”而采取的一种变通方式。

(三)呈诉离婚制度

所谓呈诉离婚,即发生特定事由时由官司处断的离婚。依封建法律规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为娼”、“翁欺奸男妇”等,男女双方都可以呈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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