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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离婚条件之二: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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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

          这是法定离婚条件之一。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如果夫妻一方存在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的,无论是过错方还是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法院调解无效则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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