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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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离婚案件中
子女抚养费如何确定?
马女士:我丈夫14年前不顾家庭而去,如今一儿一女分别是17岁和15岁。我和他打离婚官司,经法院一审判决,他补偿1.5万元,子女由我继续抚养,并且他还要支付抚养费每人每月500元,至子女成年。请问是否合理?
上海离婚律师杜黄海: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离婚争议纠纷案中,对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的。如果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如果马女士认为抚养费不合理,可在上诉期内上诉。即使在判决生效后,也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文: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 杜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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