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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前按揭贷款购房归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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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日电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今日介绍,新婚姻法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但应对参与还贷的配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7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181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就其适用有关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

孙军工指出,新婚姻法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孙军工称,根据《婚姻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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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上海离婚律师网 http://www.hunyinfa02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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