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民与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离婚登记
办理涉外协议离婚登记项目说明
一、涉外协议离婚项目
对上海居民与外国人、华侨以及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内地结婚登记的,办理离婚登记的行政确认。
二、涉外协议离婚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
三、涉外协议离婚受理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二)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三)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四)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申请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四、涉外协议离婚申请材料
上海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本人《结婚证》;
3、《自愿离婚协议书》。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自愿离婚协议书》。
外国人、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自愿离婚协议书》。
说明: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照片规格为3.5×4.5厘米。
五、涉外协议离婚受理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
六、涉外协议离婚办理程序
初审(当事人出具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受理(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自愿离婚协议书》)→审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七、涉外协议离婚办结时限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协议符合有关规定,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理由。
八、涉外协议离婚收费标准
离婚登记工本费5元/对
九、涉外协议离婚办理时间-
每周一、四下午1:30—4:00
十、涉外协议离婚办理地点
上海市漕宝路82号(光大会展中心E座三楼)
十一、涉外协议离婚受理人员
林克武(1-01)、徐 英(1-02)、 陈 颖(1-03)
陈莉莉(1-04)、郑 芳(1-05)、 陈 绮(1-06)
吕立文(1-07)、何 琼(1-08) 、赵叶静(1-09)
十二、涉外协议离婚咨询电话
64325087(语音)、64325088(人工)
十三、涉外协议离婚投诉电话
63214261
十四、涉外协议离婚特别说明
(一)特约翻译单位
1、上海市外事翻译工作协会翻译咨询服务部
地址:北京西路1277号国旅大厦1607室
联系电话:63233608
2、上海市锦江对外服务公司
地址:长乐路191号
联系电话:64721015
3、上海上外翻译总公司
地址:赤峰路573号
联系电话:65362023
(二)《自愿离婚协议书》必须用中文书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