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可要求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吗
夫妻离婚时,不直接跟子女生活的一方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抚养费的支付年限一般为子女成年为止,即应给付抚养费至孩子可独立生活的法定条件成立时至。“子女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子女抚养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是多样的,可以是按月支付,也可以是可以一次性付清子女抚养费,但日后情况发生变化,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则子女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⑴
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⑵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⑶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⑴
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⑵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⑶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当中有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法律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男方应给付抚养费至孩子可独立生活的法定条件成立时至。
【案例】离婚女要求男方一次性付抚养费 请求被法院驳回
近日,崇安法院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自从张琳和王宁出现感情问题后,张琳便对王宁失去了信任。就在两人离婚后不久,张琳向法院提出要求王宁一次性支付儿子的抚养费,理由就是怕日后王宁不能定期按时支付抚养费,再次增加两人的矛盾纠纷。
张琳和王宁是自由恋爱结的婚。婚前王宁的浪漫举动和甜言蜜语让张琳时常觉得很幸福。除了偶尔觉得王宁对其他女生主动示好有点抱怨外,张琳对王宁的好感与日俱增。尤其在一次张琳生病后,王宁对其无微不至的照顾让张琳更加确定王宁就是以后要陪自己走一辈子的人。于是两人在众人的祝福下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诞下一子。王宁是跑销售的,时常要在外面应酬。一开始,王宁还定时回家,对母子俩嘘寒问暖,如果外面有什么应酬晚了,也会提前和张琳说一声。但慢慢地,王宁总是早出晚归,张琳问他时,王宁则是以工作忙为借口来搪塞。张琳为此也发过几次脾气,王宁非但没有收敛甚至有几次还夜不归宿,这让张琳心里不是滋味,但想到王宁也是为了要多赚钱养家也就不去计较了。
一次偶然的机会,张琳发现王宁在外有了第三者,这让张琳无法忍受,她对王宁彻底失望,在家人的支持下,张琳毅然决然地提出离婚,儿子由自己抚养。离婚后,张琳想到王宁是做销售的,收入不稳定,这样王宁就不会定时定期支付抚养费,况且,王宁迟早要再婚,要是王宁结婚了,以后王宁的妻子掌控了财政大权就更加不能支付抚养费了。想到这,张琳要求王宁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琳向法院提出了请求。
王宁对于张琳的主张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一,就目前自己的经济收入而言,儿子的抚养费完全有能力定时定期支付;第二,如果现在一次性支付了抚养费,以后想见儿子就会有困难,张琳必定会为难自己。要是张琳拿了钱后带着儿子一走了之,自己就会连见儿子的机会也没有;第三,王宁不能确定张琳拿了这笔钱后是否会用在儿子身上,如果张琳有急用,就会挪用这笔费用,到时儿子的利益就无法保障。第四,现在物价上涨比较快,到儿子成年时也不能保证这些钱够孩子用,这样对儿子反而不利。王宁基于以上理由,要求法院不支持张琳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后,承办法官认为法律并没有规定抚养费是按月支付、按年支付或一次性支付。在对方有经济条件一次性支付且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但考虑到支付抚养费是为了更大程度的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由于物价上涨或其他情况发生变化,孩子的抚养费可能需要调整,如果一次性付清就没有了调整的空间;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挥霍孩子抚养费的可能,如果一次性付清孩子的抚养费,抚养孩子的一方占用或挥霍了抚养费,孩子的生活必将陷入困境。综上情况,最终,法院对于张琳提出的请求不予支持。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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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离婚律师网(http://www.hunyinfa021.com/)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网 首席离婚律师 杜黄海律师